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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票據之外的結算方式

發表時間:2018/11/14 17:03: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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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外的結算方式

一、匯兌

1.匯兌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適用于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

2.比較“匯兌的撤銷”和“匯兌的退匯”

(1)匯兌的撤銷,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向匯出銀行申請撤銷的行為。

(2)匯兌的退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申請退回匯款的行為。

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

(1)收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及經營管理好并經開戶銀行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

(2)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托收承付的適用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沒有發運證件,可憑其他有關證件辦理。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3.承付期: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通知次日起計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劃給收款人。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計算,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并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定。

驗貨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貨通知后,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付款人在銀行發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內,未收到提貨通知,應在第10天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通知銀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銀行的,銀行即視同已驗貨,于10天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銀行貨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貨通知沒有及時送交銀行,銀行仍按10天期滿的次日作為劃款日期,并按超過天數,計扣逾期付款賠償金。

4.逾期付款的處理

(1)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項,應當根據逾期付款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萬分之5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銀行審查拒絕付款期間,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對無理的拒絕付款,而增加銀行審查時間的,應從承付期滿日起,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2)賠償金實行定期扣付,每月計算一次,于次月3日內單獨劃給收款人。

(3)賠償金的扣付列為企業銷貨收入扣款順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賬戶余額不足全額支付時,應排列在工資之前,并對該賬戶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辦法,待一次足額扣付賠償金后,才準予辦理其他款項的支付。因此產生的經濟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負責。

(4)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不執行合同規定,三次拖欠貨款的付款人,應當通知收款人開戶銀行轉知收款人,停止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聽勸告,繼續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開戶銀行對發出通知的次日起1個月之后收到的托收憑證,可以拒絕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開戶銀行對逾期未付的托收憑證,負責進行扣款的期限為3個月(從承付期滿日算起)。對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單證的,開戶銀行應當自發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該筆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額,每天處以萬分之5但不低于50元的罰款,并暫停付款人向外辦理結算業務,直到退回單證時止。

5.拒絕付款應當注意的程序性規定

開戶銀行經審查,認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應實行強制扣款。

凡涉及軍品的拒絕付款,銀行不審查拒絕付款理由。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適用范圍: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在辦理公用事業費委托收款時,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2.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可根據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時間付款。具體而言: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辦法規定,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并簽收。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3.銀行在辦理劃款時,發現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通知書。如果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4.付款人拒絕付款

由于付款人不同,拒絕付款的方式略有不同: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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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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