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
特別說明:
1.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2.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也要對其未繳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3.“三稅”得到減征或免征優惠,城建稅也要同時減免征。(城建稅原則上不單獨減免。)
4.城建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知識點: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減稅、免稅
1.對于因減免稅而需進行“三稅”退庫的,城建稅也可同時退庫。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不征收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4.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知識點:城建稅的納稅地點
城建稅的納稅地點與“三稅”一致,特別之處: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其城建稅的納稅地點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開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同時一并繳納城建稅。
3.對管道局輸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城建稅也一并繳納。
4.對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三稅”在經營地按適用稅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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