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知識點】物的概念與種類
物是物權的客體。《物權法》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其規定?!?
(一)物的概念
1.有體性
我國物權法上的物僅指有體物,權利、行為、智慧成果(包括電腦程序)等均不是物權法上的物,因而不屬物權客體。
2.可支配性
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客體。不過人體器官如脫離人的身體,則可成為物。
【相關考點】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考題·多選題】(2013年)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能夠成為所有權客體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藥品
D.存有計算機程序的光盤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物權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點:有體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體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為物權客體。
(二)物的種類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是指可自由進入市場流通之物,絕大多數動產以及不動產中的房屋均屬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場流通之物,如文物、黃金、藥品等;
(3)禁止流通物則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2.動產與不動產
(1)不可移動,或如移動將損害其價值的物,為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2)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3.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該分類僅限于動產)
(1)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數量、容量或重量而確定的物,常被稱為種類物,如書、糧食等;
(2)不可替代物亦稱特定物,如齊白石的畫等。
4.消費(耗)物與非消費(耗)物(該分類僅限于動產)
消費物是指依其性質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讓與之物,如糧食、金錢等,非消費物則相反。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變更其性質或減損其價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車等則屬不可分物。
6.主物與從物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為他物發揮作用的輔助工具而存在。此時,相對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該輔助之物為從物,如旅館設置的家具、房間的鑰匙、書的封套、汽車后箱中的備用胎、機器的維修工具等。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時,從物的權利歸屬與主物一致。
7.原物與孳息物
根據兩物之間存在的原有物產生新物的關系,物可分為原物與孳息物。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之別。
《物權法》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考題·多選題】(2009年·新)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有關理論,下列選項中,屬于民法意義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蘋果樹上長著的蘋果
C.母雞生的雞蛋
D.每月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孳息是指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由一定法律關系產生的物。本題選項C屬于天然孳息,選項D屬于法定孳息。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1.《物權法》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稱物權法定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二是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二)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亦稱一物一權原則,基本含義是: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相應地,每一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三)物權公示原則
1.公示的含義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公示的效力
物權移轉效力 公示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原則上須經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公示對抗 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對抗第三人
物權推定效力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公信效力 公示能夠產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考題·多選題】(2015年)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屬于物權法基本原則的有( )。
A.物權相對原則
B.物權法定原則
C.物權公示原則
D.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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