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計劃
審計的前提條件:
① 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采用可接受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② 管理層對注會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的認同(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管理層已認可并理解其承擔的責任3點)
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將審計過程中累積的所有錯報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進行溝通,并要求管理層更正這些錯報(沒有超過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的可以不用更改)
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水平的應用:
① 決定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② 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③ 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④ 在形成審計結論階段,使用整體重要性水平和為了特定交易較低的重要性水平來評價已識別的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評價未更正錯報對審計報告中審計意見的影響
實際執行重要性的運用:確定需要對哪些類型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通常選取金額超過實際執行重要性的財務報表項目
注冊會計師不能對所有金額低于實際執行重要性的財務報表項目不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單個金額低于實際執行重要性的財務報表項目匯總起來可能金額重大;存在低估風險的財務報表項目;識別出存在舞弊風險的財務報表項目)
基準的選取(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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