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目的
(一)主要目的
1. 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對內);
2. 提供證據,證明已按準則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對外)
(二)其他目的
1. 有助于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
2. 有助于指導、監督與復核責任的履行;
3. 便于說明執行工作的情況;
4. 保留對未來審計工作持續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記錄;
5. 便于實施質量控制復核與檢查;
6. 便于監管機構和注協實施執業質量檢查。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目的不包括方便后任注冊會計師查閱。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要求(記憶)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 專業人士清楚地了解:
1. 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 范圍;(做了什么)
2. 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取得證據)
3. 審計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得出的結論,以及在得出結論時作出的重大職業 判斷。(得出結論)
三、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主要是非正式、無用的資料不能當底稿)
(1) 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 草
(2) 對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 初
(3) 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 錯
(4) 重復的文件記錄等。 重
四、底稿中應記錄事項:
(一)重大事項(注意記憶,客觀題) 1.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2. 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應對措施;
3. 導致注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情形;
4. 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注冊會計師應考慮編制重大事項概要。重大事項概要不僅應記錄重大事項, 而且應記錄重大事項如何得到解決或對其他支持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二)重大職業判斷
運用職業判斷的程度是決定工作底稿格式、內容和范圍的重要因素。與職業判斷相關的底稿包括:
1. 如果審計準則要求“應當考慮”某些信息或因素,并且這種考慮在特定業務情況下是重要的,記錄得出結論的理由;
2. 記錄對某些方面主觀判斷的合理性(如某些重大會計估計的合理性)得出結論的基礎
3. 如針對導致文件記錄的真實性產生懷疑的情況實施了進一步調查,記錄對這些文件記錄真實性得出結論的基礎。
(三)簽名與日期
記錄已實施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記錄: 1.測試的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唯一性);
2. 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項審計工作的日期;
3. 審計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
五、歸檔的期限
1. 如完成了審計工作,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后 60 天內。
2. 如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歸檔期限為中止后 60 天內。
3. 如對客戶的同一財務信息執行不同的委托業務,出具兩個或多個不同的報告,各自分別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
六、歸檔后變動
(一)需要變動的情形
1. 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
2. 審計報告日后【第二、第三期后事項】,發現例外情況要求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例外情況是指審計報告日后發現與已審計財務信息相關,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如審計報告日前獲知該事實,可能影響審計報告。
(二)變動的記錄要求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2. 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七、保存期限
1. 如完成審計業務,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
2. 如未能完成審計業務,自業務中止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3.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不應在規定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任何性質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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