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與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D
【解析】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選項D)。(P78)
2.
【答案】C
【解析】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5月6日)開始計算。(P80)
3.
【答案】B
【解析】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故本題中乙公司的回函屬于新要約。(P81)
4.
【答案】C
【解析】(1)選項A:一般情況下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題中,乙企業的承諾在1月4日發出,而不是到達甲企業,所以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合同在1月4日并未成立,選項A錯誤;(2)選項B: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本題中,乙企業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并未超過承諾期限,因此不屬于遲延承諾,選項B錯誤;(3)選項C: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本題中,乙企業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在甲企業要求的日期內及時到達,不能按時到達是因為其他原因(暴雨)所致,因此該承諾屬于遲到承諾,除非甲企業及時通知乙企業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否則該承諾有效,選項C正確;(4)選項D:甲企業的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甲企業1月8日的函件不能導致原要約的失效,選項D錯誤。(P80、P81)
5.
【答案】C
【解析】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字面含義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P82)
6.
【答案】C
【解析】“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說明沒有履行的先后,故為同時履行抗辯權。(P85)
7.
【答案】D
【解析】(1)選項AB:連帶共同保證是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義務或者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故銀行有權要求張某或李某承擔100萬元的保證責任。(2)選項B: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故不具有代償能力并不影響李某的保證責任承擔。(3)選項CD:連帶共同保證中,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本題中,雖未與債權人約定份額,但保證人之間的約定仍舊有效,故張某有權向李某追償60萬元。(P90,P91)
8.
【答案】D
【解析】(1)選項A: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都是依據當事人的合同而設立,為約定擔保;留置則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無須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為法定擔保。(2)選項B:保證是以保證人的財產和信用為擔保的基礎,屬于人的擔保;抵押、質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財產為擔保的基礎,屬于物的擔保;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錢為擔保的基礎,為金錢擔保。(3)選項CD: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P88)
9.
【答案】C
【解析】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P89)
10.
【答案】D
【解析】(1)選項A: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或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為連帶共同保證,本題中,丙企業與丁企業之間的約定屬于雙方的內部約定,對債權人乙銀行沒有約束力,二者承擔的是連帶共同保證,選項A正確;(2)選項B: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本題中,債權人乙銀行有權要求丙企業承擔全部的保證責任,丙企業應當履行,選項B正確;(3)選項CD: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按照約定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本題中,丙企業承擔了全部的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甲企業追償,也有權向丁企業追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但是無權向丁企業追償全部的保證份額,因此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P90)
11.
【答案】A
【解析】(1)選項AB: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所以,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先向甲公司追償;向甲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有權要求丁公司承擔相應份額。(2)選項CD: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P93)
12.
【答案】C
【解析】(1)選項A:合同的變更,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2)選項B:除了雙方通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3)選項D: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P95)
13.
【答案】A
【解析】(1)選項AB: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雙方達成贈與合意時,合同即成立;(2)選項C: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3)選項D: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45,P109)
14.
【答案】D
【解析】選項D: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P110)
15.
【答案】A
【解析】(1)選項A:甲對房屋是有權出售的,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權;(2)選項B: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得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3)選項CD: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稱為“買賣不破租賃”,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P114,P115)
16.
【答案】D
【解析】(1)選項A: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2)選項BC: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的行政許可、風險承擔等問題上采取如下處理規則:①如果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得以此為理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②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選項D: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見第8章)(P115、P318)
17.
【答案】D
【解析】選項D: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P117)
18.
【答案】C
【解析】(1)選項A:承包人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情形下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2)選項BC: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3)選項D:發包人對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P118)
19.
【答案】B
【解析】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本題中,就丙賣花的行為乙不承擔責任。(P121)
20.
【答案】A
【解析】(1)選項B:承運人對運輸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選項C: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3)選項D: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途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P123,P124)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BCD
【解析】以上選項均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P79)
2.
【答案】BCD
【解析】對于商品房銷售中出現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有幾個要點:第一,有關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對出賣人無合同上的約束力。第二,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第三,第二點的內容即使未訂入合同,仍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違反這些內容的,承擔違約責任。本題中,吉祥公司在銷售廣告中對開發溫泉休閑中心的承諾具體確定,且對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都產生了重大影響,應視為要約;該內容即使未訂入購房合同,仍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違反該內容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P107,P108)
3.
【答案】BC
【解析】(1)選項AB: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運輸合同是有效的;(2)選項CD:運輸合同中的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合同法律制度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P82)
4.
【答案】ABD
【解析】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則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故本題中,不論是交貨還是付款,均須在上海進行。(P84)
5.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代位權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到期,但是撤銷權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2)選項B: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3)選項C:代位權訴訟和撤銷權訴訟中,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代位權的被告是次債務人,撤銷權的被告是債務人。(P86,P87)
6.
【答案】AD
【解析】(1)選項AB: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借款合同的變更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恒達企業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2)選項CD: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本題中,借款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恒達企業仍在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P91)
7.
【答案】ACD
【解析】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選項A正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選項C正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選項D正確)。(P92)
8.
【答案】ACD
【解析】(1)選項B: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P94)
9.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C: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撤銷;(2)選項D: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無償轉讓,不管受讓人是否知情,但低價轉讓或高價收購需受讓人知道方可撤銷。(P87)
10.
【答案】CD
【解析】(1)選項AC:甲公司將其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了丙,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甲公司退出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丙公司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2)選項BD: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的,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由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本題中,丁公司加入債的關系原則上并不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其向乙公司履行債務的行為應是有效的。(P95,P96)
11.
【答案】AC
【解析】(1)選項AB: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雖然齊某未辦理登記手續,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2)選項C: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選項D:“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買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本案中,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P48,P66,P108)
12.
【答案】AC
【解析】(1)選項B: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2)選項D: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并或分立時,就會有法定的概括移轉的發生。(P96)
13.
【答案】BC
【解析】若一項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另一項債務未屆清償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本題中,至2014年4月1日,楊某對王某所負債務25萬元尚未到期,王某對楊某所負到期債務為30萬元;王某、楊某互負金錢債務,種類、性質相同,楊某有權主張抵銷25萬元,王某無權主張抵銷。(P99)
14.
【答案】BC
【解析】(1)選項A: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本題中,因張某下落不明,不必通知,也無法通知;(2)選項D: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P99,P100)
15.
【答案】ACD
【解析】選項B:違約責任只能在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P100)
16.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2)選項BCD: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選項B);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選項D);④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選項C)。(P115)
17.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規定,常見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災害(選項A);(2)政府行為(選項B);(3)社會異常現象(選項D)。(P102)
18.
【答案】BD
【解析】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P104)
19.
【答案】BD
【解析】(1)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本題中,小明、小紅約定,在小紅6月3日支付價款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時為電腦的交付時間,6月2日電腦仍未交付;(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本題中,電腦還未交付,其所有權和風險都未發生轉移,所有權應屬于小明,風險也由小明承擔。(P103,P105)
20.
【答案】ABCD
【解析】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本題中,至7月10日,甲未支付的到期價款為2000+2000=4000(元),4000/10000=2/5>1/5,因此,A商場可以要求甲一并支付剩余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A商場主張解除合同的,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且A商場可以要求甲支付電腦的使用費。(P107)
21.
【答案】ACD
【解析】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形有:第一,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第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選項D正確);第三,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選項A正確);第四,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選項B錯誤);第五,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選項C正確)。(P108)
22.
【答案】ABC
【解析】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P109)
23.
【答案】ABC
【解析】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借款合同。(P110)
24.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2)選項B: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3)選項C: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4)選項D: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P110,P111,P112)
25.
【答案】BCD
【解析】(1)選項B: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選項C: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選項D: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P113)
三、案例分析題
【答案】
(1)①甲公司發出的傳真屬于要約邀請。甲公司的傳真沒有列明具體的價格和數量等內容,在對方回復時,甲公司并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其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因此屬于要約邀請;②甲公司向乙廠發出的電話通知屬于新要約。《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本題中,甲公司就要約給出的價格作出變更,屬于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屬于新要約。(P79,P81)
(2)甲公司與乙廠之間的承攬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蓋章時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本題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蓋章一方,因此合同自此時成立。(P81)
(3)公證機關要求甲公司先償債后提貨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P100)
(4)提存費用以及提存物的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因此,標的物的提存費用和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債權人(針對交付貨物而言,甲公司是債權人,乙廠是債務人)甲公司承擔。(P99)
(5)乙廠拒絕承擔侵權責任,且申請減少違約金的主張能夠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但不能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又同時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②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本題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元(200×500×20%=20000),甲公司遭受的損失為1萬元,2萬元是大于1×(1+30%)=1.3(萬元)的,因此能夠得到法院支持。(P101,P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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