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某日化企業(地處市區)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2月發生如下業務:
(1)與甲企業(地處縣城)簽訂加工合同,為甲企業加工一批高檔化妝品,甲企業提供的原材料成本20萬元,加工完工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收取加工費及代墊輔助材料價款共計8萬元、增值稅1.28萬元。
(2)進口一批高檔化妝品作原材料,支付貨價60萬元、購貨傭金3萬元,支付進口高檔化妝品運抵我國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用及保險費用共計9萬元,支付包裝勞務費1萬元,關稅稅率為20%;支付海關監管區至企業倉庫運費1.1萬元(不含稅),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月領用進口高檔化妝品的80%用于連續生產高檔化妝品。
(3)將普通護膚品和高檔化妝品組成成套化妝品銷售,某大型商場一次購買240套,該日化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48萬元,其中包括普通護膚品18萬元,高檔化妝品30萬元。
(4)銷售其他高檔化妝品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0萬元。
(5)將成本為1.4萬元的新研制的高檔化妝品贈送給消費者使用,當月無同類高檔化妝品銷售價格。
(其他相關資料: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均符合稅法規定,并在本月認證抵扣。高檔化妝品的成本利潤率為5%,消費稅稅率為1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2018年12月該企業受托加工高檔化妝品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2018年12月該企業進口高檔化妝品應納的進口環節稅金;
(3)2018年12月該企業國內銷售環節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
(4)2018年12月該企業國內銷售環節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
【答案及解析】
(1)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0+8)/(1-15%)×15%=4.94(萬元)
(2)應納進口關稅=(60+9+1)×20%=14(萬元)
組成計稅價格=(60+9+1)×(1+20%)/(1-15%)=98.82(萬元)
應納進口環節增值稅=98.82×16%=15.81(萬元)
應納進口環節消費稅=98.82×15%=14.82(萬元)
2018年12月該企業進口高檔化妝品應繳納進口環節稅金合計=14+15.81+14.82=44.63(萬元)
(3)銷項稅額=1.28+[48+150+1.4×(1+5%)/(1-15%)]×16%=33.24(萬元)
進項稅額=1.1×10%+15.81=15.92(萬元)
2018年12月該企業應自行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33.24-15.92=17.32(萬元)
(4)2018年12月該企業應自行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48+150+1.4×(1+5%)/(1-15%)]×15%-14.82×80%=18.10(萬元)。
【知識點】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2.甲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甲類卷煙和雪茄煙,2018年10月,生產經營如下:
(1)從煙農手中購進煙葉,支付買價30000元,并且按照規定支付了3000元的價外補貼,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的20%繳納了煙葉稅。將其運往丙企業委托加工成煙絲,支付運輸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含稅運費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丙企業支付加工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加工費10000元,增值稅1600元,該批煙絲已經驗收入庫,但本月尚未領用生產,丙企業無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
(2)從乙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已稅煙絲,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000元。
(3)進口一批煙絲,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30000元,繳納進口環節相關稅金后,海關放行,并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該批煙絲已經驗收入庫,但本月尚未領用生產。
(4)領用從乙企業購進煙絲的60%用于繼續生產甲類卷煙,銷售甲類卷煙3箱,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20000元;領用從乙企業購進煙絲的10%用于繼續生產雪茄煙,銷售雪茄煙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70000元。
(5)本月因管理不善導致上月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進的煙絲(已抵扣進項稅額)霉爛變質,成本20000元。
(其他相關資料:煙絲的消費稅稅率為30%;甲類卷煙生產環節消費稅稅率為56%加0.003元/支;雪茄煙的消費稅稅率36%,煙絲的關稅稅率為50%;上述相關票據均已經過比對認證)
要求:根據上述相關資料,按順序回答下列問題,如有計算,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丙企業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計算甲卷煙廠當期應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和增值稅;
(3)計算甲卷煙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
(4)計算甲卷煙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
【答案及解析】
(1)丙企業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0000+3000)×(1+20%)×(1-12%)+10000+10000]÷(1-30%)×30%=23506.29(元)。
(2)應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30000+30000×50%)÷(1-30%)×30%=19285.71(元)
應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30000+30000×50%)÷(1-30%)×16%=10285.71(元)
合計=19285.71+10285.71=29571.42(元)。
(3)
業務(4):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20000×16%+70000×16%=30400(元)
業務(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30000+3000)×(1+20%)×12%+10000×10%+1600=7352(元)
業務(2):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20000×3%=600(元)
業務(5):應轉出的進項稅額=20000×16%=3200(元)
甲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30400-(7352+600+10285.71-3200)=15362.29(元)。
(4)應繳納的消費稅=120000×56%+3×150-20000×30%×60%+70000×36%=89250(元)。
【知識點】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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