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
共6種轉換:(跨界)
增資 | 公允價值5%→成本法70% | 多次交易、分步實現企業合并 | 同控 | 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等,暫不處理;處置時,按比例或全部結轉(★★★特殊:不視為跨界) |
權益法30%→成本法70% | 非同控 | 原權益法核算:不跨界(暫不處理) | ||
原金融工具核算:其他綜合收益采用與被投資方直接處置該投資相同的基礎進行處理 (跨界、先賣后買) | ||||
公允價值計量5%→權益法30% | 跨界、先賣后買(全部結轉) | |||
減資 | 權益法30%→公允價值計量5% | 跨界、先賣后買(全部結轉) | ||
成本法70%→權益法30% | 喪失控制權 (合并財務報表) | 不跨界(追溯調整) | ||
成本法70%→公允價值計量5% | 跨界、先賣后買 |
權益法30%→公允
成本法70%→權益法30%
①賣掉65%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65%)
投資收益
②剩余30%(追溯調整)
(詳情請見第27章第10節)
成本法70%→公允價值計量5%
①賣掉65%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65%)
投資收益
②原剩余5%(跨界)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
貸:長期股權投資(5%)
投資收益
(一)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減資,追溯調整)(詳見第27章第10節)
(二)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的特殊情況(被動稀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2015年11月4日財政部發布)(詳見第27章第10節)
(三)公允價值計量或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多次交易,分步實現企業合并)(個別財務報表內容詳見第一節和本節內容,合并財務報表內容詳見第27章第10節)
區分為兩種情況: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詳見第一節)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詳見本節補充內容)
【補充內容】★★★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
投資方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權益性投資,或者原持有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即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取得股權最終形成非同一控制企業合并,即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按下列會計處理方法核算(不構成“一攬子交易”):
1.按公允價值計量轉換為成本法(原持股5%變更為55%)
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采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應當將按照該準則確定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公允價值)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原持有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轉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當期投資收益等。
①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先賣后買)
借: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可借可貸)
同時:
原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當期損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或反向
②新增投資部分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等
2.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
(1)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公允價值)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原股權+新增投資成本)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可借可貸)
——其他綜合收益(可借可貸)
——其他權益變動(可借可貸)
銀行存款等(新增投資成本)
(2)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暫不作處理,處置時再結轉)
①相關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其他綜合收益:被投資方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變動而引起的其他綜合收益除外)
②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確認的所有者權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相應轉入處置期間的當期損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其中: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
a.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應按比例結轉;
b.改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應全部結轉。
價值計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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