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35%。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4)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進行驗收。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按上述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①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②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③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④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⑤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可以分期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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