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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

發表時間:2013/1/5 15:41:0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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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學基礎知識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法學基礎知識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法理學、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刑法基本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法的淵源和體系。

(2)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3)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種類。

(5)民法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6)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7)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8)市場規制法的主要內容。

(9)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10)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權。

(11)行政復議的范圍。

(12)發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種類。

2.熟悉的內容

(1)法律部門劃分的基本標準。

(2)法人的條件和種類。

(3)代理終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內容。

(5)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6)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7)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和管轄。

(8)行政復議的機關和參加人。

(9)行政復議的程序。

3.了解的內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調整對象。

(3)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章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企業與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等制度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解決企業與公司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合伙人的出資。

(2)普通合伙企業的實務執行方式。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判斷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債務關系。

(4)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明確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

(5)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和期限。

(6)有限合伙企業實務執行及利潤分配的特別規定。

(7)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設立的條件。

(8)股東的出資要求。

(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10)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構成、召集和表決方式。

(11)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

(1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4)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1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16)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17)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累積投票制。

(1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議事規則。

(19)股份轉讓的限制。

(20)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

(21)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22)公司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23)公司清算時財產的分配順序。

2.熟悉的內容

(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程序。

(2)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

(3)普通合伙企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實施的事務范圍。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

(5)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特別規定。

(6)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問題。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9)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

(10)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

(11)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組成和召開。

(12)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13)股份轉讓的方式。

(14)公司合并、分立時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期限。

3.了解的內容

(1)企業的特征和分類。

(2)企業法的主要內容。

(3)合伙企業的特征。

(4)普通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的條件。

(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別規定。

(6)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7)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

(8)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

(9)《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10)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的種類。

(12)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選任和職權。

(1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召開和決議。

(1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1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

(16)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職權。

(17)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召開的條件和決議方式。

(18)股份發行的原則和種類。

(19)公司解散的原因。

(20)公司發起人、股東以及資產評估機構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破產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破產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破產申請、受理、宣告、清算等破產制度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解決企業破產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破產界限的確定。

(2)破產案件的管轄。

(3)判斷債權的申報和登記。

(4)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召開、職權和決議方式。

(5)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6)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職責。

(7)明確可撤銷行為、破產無效行為及影響債務人財產范圍的其他情形。

(8)區別破產取回權和破產抵銷權。

(9)重整申請的提出及重整期間的效力。

(10)破產和解協議的效力。

(11)破產財產的分配。

2.熟悉的內容

(1)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

(2)破產債務人的義務。

(3)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4)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約束力。

(5)債務人財產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間及提前終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計劃的制定及執行。

(8)破產和解協議達成的條件。

(9)破產財產的變價。

(10)破產程序的終結。

3.了解的內容

(1)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2)破產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產管理人的產生及其義務。

(4)重整計劃的通過和批準。

(5)破產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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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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