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得到國家強制力保證的、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權利與義務的方式實現的規范體系。(要求:通過概念掌握特征和淵源)
概念剖析:
1.特征:(1)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體現國家意志(最主要特征)
(2)法通過確定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與義務的形式調整社會關系。(特殊性)
(3)法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
2.淵源:制定或者認可——制定法、習慣法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指法的效力,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
1.制定法(成文法)
由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頒布的,通常以條文形式表現出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2.判例法
法院對于訴訟案件所作判決之成例,對于法院以后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普遍約束力。
在當代中國,判例不是法的淵源。
3.習慣法
習慣法指經有權的國家機關以一定方式認可,賦予其法律規范效力的習慣和慣例。
4.學說和法理
學說指法學家對法律問題的見解或觀點,法理指法的基本精神。特定歷史條件下出現。
三、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
(一)法律部門的概念及劃分標準
1.法律部門的劃分,由其客觀實際情況決定。這種客觀實際情況就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主要標準)和法律調整的方法。
2.法律體系是相對穩定的。
(二)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由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和七個法律部門構成。——三層次七部門
1.三個層級的法律規范: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七個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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