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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考試大綱主要考試內容分析一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履行的會計行政管理職能主要有:
(一)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計法律制度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二)會計市場管理
(三)會計專業人才評價
(四)會計監督檢查:會計工作監督主體是財政部門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中國會計學會
三、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會計核算是會計的最基本職能
(二)對會計資料要求:最基本暨會計工作的生命線為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三、會計賬簿: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四、財務會計報告
五、會計檔案
六、其他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還對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等做了明確規定。
第四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目標不同(對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審計、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獨立性不同(第三方、公司領導);自愿程度不同(獨立的第三方、代表總經理);審計標準不同、審計時間不同(定期、不定期)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依據《注冊會計師法》承辦的審計業務
2.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依據本單位會計業務而定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3)向稅務局提供稅務資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二)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四)法律責任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二)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持證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內辦理登記、調轉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特點: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不少于24小時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教授級、高級、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副高和正高) 連續兩年內通過全部考試。
報考中級條件:(1)大學專科會計工作滿五年;(2)本科會計工作四年(3)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會計工作兩年(4)碩士學位會計一年(5)博士學位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二)交接的程序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3)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是對違法者的制裁,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一事不再罰原則,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
(2)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針對國家工作人員)
(一)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主管人員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主管人員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3.打擊報復會計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補救措施:恢復其名譽;恢復原有職位、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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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