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投資交易流程
(一)獨家談判流程
1.雙方初步商定交易結構,并簽署意向書/條款書
2.開展法律、財務和業務盡職調查
3.商定買價及支付方法
4.開展交易文件談判,并最終簽署交易文件
5.履行交割前義務,并完成交易的交割
(二)招標式交易流程
招標出售有利于目標公司獲得盡可能高的買價,是一種賣方經常采用的交易方式。
1.前期準備工作
詢價階段的文件包括三份文件:初步函件;保密協議;信息備忘錄。
2.詢價階段
3.盡職調查階段
4.最終報價
四、涉外投資交易結構
(一)涉外投資的主要方式
(二)資產交易和股權交易比較
資產交易具有更加靈活的優點。能夠有選擇地繼承目標公司的稅務、環保、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其他責任。資產交易也具有通常交易稅收較高也更為復雜、特定業務需要重新申領許可證、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轉移耗時較長等缺點。股權交易型投資能夠使目標公司持續經營,不涉及具體資產轉移的程序和稅費問題等,但同時,買方從法律上必須全面繼承目標公司的義務和責任,潛在風險較大。
(三)投資主體的選擇
在選擇投資主體時應考慮以下因素:涉及的股東、監管機構和第三方(如銀行)的審批或核準以及取得該等審批或核準的難度及時間。稅務影響;退出機制;業務整合。
五、法律盡職調查
(一)法律盡職調查的主要目的和意義
(二)法律盡職調查的常見問題
(三)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四)交易涉及東道國法律調查及外資審批及限制
非美國企業在美國的投資還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問題。
六、境外投資的主要法律文件及談判要點
(一)概述
(二)備忘錄/意向書及談判要點
(三)保密協議及談判要點
(四)股權、資產購買協議及談判要點
定義條款;買賣條款;聲明與保證;約定事項;交割前提條件;賠償;終止條款;法律性條款。
(五)股東協議/合資協議及談判要點
(六)商務協議及談判要點
七、國際投資爭議解決制度
(一)協議約定條款
訴訟條款;仲裁條款;國際司法判決和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
(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主要保護以下四個方面基本內容,外國投資者待遇問題;征收、國有化補償問題;投資利潤匯出問題;投資爭議解決問題。
(三)多邊投資保護體制
有關國際投資的主要多邊條約是1965年3月在世界銀行主持下各國在華盛頓制定的《關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會約》,簡稱《華盛頓公約》。我國已于1992年6月批準加入《華盛頓公約》。《華盛頓公約》僅適用于國家與私人之間的爭議,旨在給予私人投資者與國家平等的主體地位,以國家為對立方提起仲裁。“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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