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國家的性質、形式和經濟制度
一、國家性質
二、國家管理形式
作為國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社會主義民主原則,確認人民是國家主人的法律地位。
(2)各級人大在國家機構中處于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
(3)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的原則。
(4)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5)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和完善的保證。
三、國家結構形式
(一)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和分類
1.單一制
目前,世界上實行單一制的典型國家有中國、英國、法國、意大利等。
2.聯邦制
目前實行聯邦制的國家以美國、德國為代表。
3.邦聯制
(二)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行政區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自治地
方的自治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結合。
第三,民族區域自治是為了實現區域自治民族的人民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
(四)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第三,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第四,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第五,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第六,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與其他一般行政區的共同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都是我國地方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二,特別行政區與其他省級行政區一樣,都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政權。特別行政區與其他一般行政區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第二,中央的干預程度不同。
第三,制定和實施的法律不同。
四、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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