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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綜合法律知識考點第二章:憲法

發表時間:2013/7/8 13:04:5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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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國家機構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

二、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

(1)法治原則。

(2)民主集中制原則。

(3)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的原則。

(4)責任制原則。

(5)精簡和效率的原則。

三、我國國家機構的組成

(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每屆任期5年。

全國人大的職權包括:

第一,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三,決定、選舉和罷免國家領導人。即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由其選舉和決定的國家領導人。

第四,決定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包括審查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包括:

第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法律。

第二,行使國家立法權,即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三,決定除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外的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包括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做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第四,行使國家監督權。包括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第五,決定、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即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第六,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主要包括:

第一,行使提案權。

第二,行使質詢權。

第三,人身自由特別保障權。全國人大代表,非經全國人大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四,言論和表決受保護權。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第二,保守國家秘密。

第三,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第四,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五,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年滿45周歲的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主席的職權是:向全國人大提名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的組成人員,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待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職位。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大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三)國務院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

(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4.群眾性自治組織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1.人民法院

我國審判機關在組織系統方面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2.人民檢察院

我國檢察機關在組織系統方面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又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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