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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承包、勘察和設計(2)
工程師的產生和職權。工程師包括監理單位委派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兩種情況。
①發包人委托監理。發包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負責合同的履行。總監理工程師是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派駐施工現場監理組織的總負責人,行使監理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全面負責受委托工程的建設監理工作。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職務、職責應當向發包人報送,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應當寫明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職務、職責。
②發包人派駐代表。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稱為工程師。發包人代表是經發包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派駐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其姓名、職務、職責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但職責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相互交叉。
③工程師更換,發包人應當至少在更換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④工程師的職責。
a.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等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
b.工程師發出指令、通知。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的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項目經理的職責。
項目經理是由承包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派駐施工現場的承包人的總負責人。他代表承包人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實施。項目經理一旦確定后,承包人不能隨意更換。項目經理更換,承包人應當至少于更換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調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的職責。
a.項目經理向發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b.組織施工。項目經理按工程師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
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但發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少
①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②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③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④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⑥不可抗力;
⑦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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