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標準
由于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
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頒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家協會經向當地工商業聯合會、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咨詢后研究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要報勞動部征求意見,報出25日內未接到勞動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7天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報紙上公布,同時報國務院備案,抄送勞動部。
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諸項因素發生變化,或本地區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的,應當適時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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