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性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注冊公用設備執業范圍
第二十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 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 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 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 公用設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 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于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托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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