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某公司以CIF價向外商出口一批季節性較強的貨物。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賣方須保證運貨船只不得遲于12月1日抵達目的港。如遲于12月1日抵達,買方有權撤消合同。如貨款已收,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問這一合同的性質還屬于CIF合同嗎?為什么?
答案:不屬于CIF合同。 根據《2000通則》規定,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只規定裝船期,不規定到達時間,否則就不是CIF合同。
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憑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貨物一批。該商按合同規定開來的信用證經我方審核無誤。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開往目的港的海輪,并在裝運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但裝船完畢不久,海輪起火爆炸沉沒,該批貨物全部滅失。外商聞訊后來電表示拒絕付款。你認為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買方要求不合理。根據《2000年通則》對于CIF的解釋,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界限是在裝運港的船舷,即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一旦貨物越過了裝運港的船舷則風險由買方承擔。此票貨物起火時已是裝運完畢,拿到提單即表示在運輸途中,不管實際船只有沒有出港,都是越過裝運港船舷之后了,這種風險由買方承擔。另外,象征性交貨下賣方憑符合要求的單據收取貨款,買方憑符合要求的單據支取貨款。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此信用證的議付完全符合慣例,因此進口方無權追索貨款。
6.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時間為4月15日。我方備妥貨物,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貨物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燒毀。問:貨物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
貨物損失的責任由我方承擔。因為,在CFR術語成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和軟管理投保手續分別由賣方和買方辦理,因此,賣方在裝船完畢后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由此而產生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本案中,因為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因而,風險應由我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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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