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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5條 c級螺栓宜用于沿其桿軸方向受拉的連接,在下列情況下可用于受剪連接:
一、承受靜力荷載或間接承受動力荷載結構中的次要連接。
二、不承受動力荷載的可拆卸結構的連接。
三、臨時固定構件用的安裝連接。
第8.3.6條 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普通螺栓連接應采用雙螺帽或其它能防止螺帽松動的有效措施。
第8.3.7條 當型鋼構件的拼接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拼接件宜采用鋼板。 第8.3.8條 沉頭和半沉頭鉚釘不得用于沿其桿軸方向受拉的連接。
第四節 結構構件
(I) 柱
第8.4.1條 在綴材面剪力較大或寬度較大的格構式柱,宜采用綴條柱。綴板柱中,同一截面處綴板(或型鋼橫桿)的線剛度之和不得小于柱較大分肢線剛度的6倍。
第8.4.2條 當實腹式柱的腹板計算高度ho與厚度tw之比大于80時,應采用橫向加勁肋加強,其間距不得大于3ho。
橫向加勁肋的尺寸和構造應按第4.3.7條的有關規定采用。
第8.4.3條 格構式柱或大型實腹式柱,在受有較大水平力處和運送單元的端部應設置橫隔,橫隔的間距不得大于柱截面較大寬度的9倍或8m。
(II) 桁架
第8.4.4條 焊接桁架應以桿件重心線為軸線,螺栓(或鉚釘)連接的桁架可采用靠近桿件重心線的螺栓(或鉚釘)準線為軸線,在節點處各軸線應交于一點。當桁架弦桿的截面變化時,如軸線變動不超過較大弦桿截面高度的5%,可不考慮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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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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