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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構造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8.1.1條 鋼結構的構造應便于制作、安裝、維護并使結構受力簡單明確,減少應力集中。以受風載為主的空腹結構,應力求減少受風面積。第8.1.2條在鋼結構的受力構件及其連接中,不宜采用:厚度小于5mm的鋼板;厚度小于3mm的鋼管;截面小于45×4或56×36×4的角鋼(對焊接結構)或截面小于50×5的角鋼(對螺栓連接或鉚釘連接結構)。但第十一章的輕型鋼結構不受此限。
第8.1.3條 焊接結構是否需要采用焊前預熱或焊后熱處理等特殊措施,應根據材質、焊件厚度、焊接工藝、施焊時氣溫等綜合因素來確定。在正常情況下,焊件的厚度為:對低碳鋼,不宜大于50mm;對低合金鋼,不宜大于36mm。第8.1.4條為了保證結構的空間工作,提高結構的整體剛度,承擔和傳遞水平力,防止桿件產生過大的振動,避免壓桿的側向失穩,以及保證結構安裝時的穩定,應根據結構及其荷載的不同情況設置可靠的支撐系統。在建筑物每一個溫度區段或分期建設的區段中,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空間穩定的支撐系統。
第8.1.5條 單層房屋和露天結構的溫度區段長度(伸縮縫的間距),當不超過表8.1.5的數值時,可不計算溫度應力。
注:①廠房柱為其它材料時,應按相應規范的規定設置伸縮縫。圍護結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有關規范單獨設置伸縮縫。
②無橋式吊車房屋的柱間支撐和有橋式吊車房屋吊車梁或吊車桁架以下的柱間支撐,宜對稱布置于溫度區段中部。當不對稱布置時,上述柱間支撐的中點(兩道柱間支撐時為兩支撐距離的中點)至溫度區段端部的距離不宜大于表8.1.5縱向溫度區段長度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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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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