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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焊縫標準
一、重級工作制和起重量Q≥50t的中級工作制吊車梁腹板與上翼緣的連接;
二、吊車桁架中,節點板與上弦桿的連接。
第8.5.6條 吊車梁橫向加勁肋的上端應與上翼緣創平頂緊(當為焊接吊車梁時,尚宜焊接)。中間橫向加勁肋的下端宜在距受拉翼緣50~100mm處斷開,不應另加零件與受拉翼緣焊接。中間橫向加勁肋與腹板的連接焊縫,施焊時不宜在加勁肋下端起落弧。
當吊車梁受拉翼緣與支撐相連時,不宜采用焊接。
第8.5.7條 直接鋪設軌道的吊車桁架上弦,其構造要求應與吊車梁相同。
第8.5.8條 重級工作制吊車梁中,上翼緣與制動結構的連接以及對柱傳遞水平力的連接,宜采用摩擦型高強度螺栓。吊車梁端部與柱的連接構造應設法減少由于吊車梁彎曲變形而在連接處產生的附加應力。
第8.5.9條 當吊車桁架和重級工件制吊車梁跨度等于或大于12m,或輕、中級工作制吊車梁跨度等于或大于18m時,宜設置輔助桁架和水平支撐系統。當設置垂直支撐時,其位置不宜在吊車梁或吊車桁架豎向撓度較大處。
對吊車桁架,應采取構造措施,以防止其上弦因軌道偏心而扭轉。
第8.5.10條 重級工作制吊車梁的受拉翼緣板(或吊車桁架的受拉弦桿)邊緣,宜采用自動精密氣割,當用手工氣割或剪切機切割時,應沿全長刨邊。
第8.5.11條 吊車梁的受拉翼緣(或吊車桁架的受拉弦桿)上不得焊接懸掛設備的零件,并不宜在該處打火或焊接夾具。
第8.5.12條 吊車鋼軌的接頭構造應保證車輪平穩通過。
當采用焊接長軌且用壓板與吊車梁連接時,壓板與鋼軌間的接觸不得過于緊密,以使鋼軌受溫度作用后有縱向伸縮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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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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