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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F 膠合工藝要求
F.0.1 膠合構件的膠合應在室內進行,在整個膠合和養護過程中,室溫不應低于16℃。
F.0.2 為保證指接接頭的質量,制作時,應在專門的銑床上加工;所采用的刀具應經技術鑒定合格;所銑的指頭應完整,不得有缺損。
F.0.3 木板接頭銑、刨后,應在12h內膠合。膠合時應對膠合面均勻加壓,指接的壓力為0.6~1.0N/mm2。指接加壓時,應在指的兩側用卡具卡緊,然后從板端施壓。接頭膠合后,應在加壓狀態下養護24h(若用高頻電熱加速膠的固化,則可免除養護,但電熱溫度及時間應經試驗確定)。
F.0.4 木板應在完成其指接膠合工序后,方可刨光膠合面,刨光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上、下膠合面應密合,無局部透光;個別部位因刀口缺損造成的凸痕,不應高出板面0.2mm;
2 在刨光的木板中,靠近木節處的粗糙面長度不應大于100mm;
3 采用對接接頭的兩木板,其厚度偏差不應超過±0.1mm。
F.0.5 木板刨光后,宜在12h內膠合,至多不超過24h,木材上膠前,還應清除膠合面上的污垢。
F.0.6 木板上膠疊合后應對整個膠合面均勻加壓。對于直線形構件壓力應為0.3~0.5N/mm2。對于曲線形構件,壓力應為0.5~0.6N/mm2。
F.0.7 為保證膠合構件在進入下一工序前膠縫有足夠的強度,構件膠合的加壓和養護時間應符合表F.0.7的要求。當采用高頻電熱或微波加熱時,膠合加壓及養護時間應按試驗確定。
構件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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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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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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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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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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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壓持續時間(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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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拱的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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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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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拱的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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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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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線形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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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8
|
12
|
所有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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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壓及卸壓后養護的總時間(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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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0
|
24
|
F.0.8 膠合構件的制造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膠縫局部未粘結段的長度,在構件剪力最大的部位,不應大于75mm,在其他部位,不應大于150mm;所有的未粘結處,均不得有貫穿構件寬度的通縫;相鄰兩個未粘結段的凈距,應不小于600mm;指接膠縫中,不得有未膠合處;
2 膠縫的厚度應控制在0.1~0.3mm之間,如局部有厚度超過0.3mm的膠縫,其長度應小于300mm,且最大的厚度不應超過1mm;
3 以底層木板為準,各層板在寬度方向凸出或凹進不應超過2mm;
4 制成的膠合構件,其實際尺寸對設計尺寸的偏差不應超過±5mm,且不應超過設計尺寸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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