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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木結構防護
11.0.1 木結構中的下列部位應采取防潮和通風措施:
1 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應設置防潮層;
2 在木柱下應設置柱墩,嚴禁將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3 桁架、大梁的支座節點或其他承重木構件不得封閉在墻、保溫層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中(圖11.0.1-1和圖11.0.1-2);
4 處于房屋隱蔽部分的木結構,應設通風孔洞;
5 露天結構在構造上應避免任何部分有積水的可能,并應在構件之間留有空隙(連接部位除外);
6 當室內外溫差很大時,房屋的圍護結構(包括保溫吊頂),應采取有效的保溫和隔氣措施。
11.0.2 木結構構造上的防腐、防蟲措施,除應在設計圖紙中加以說明外,尚應要求在施工的有關工序交接時,檢查其施工質量,如發現有問題應立即糾正。
11.0.3 下列情況,除從結構上采取通風防潮措施外,尚應進行藥劑處理。
1 露天結構:
2 內排水桁架的支座節點處;
3 檁條、擱柵、柱等木構件直接與砌體、混凝土接觸部位;
4 白蟻容易繁殖的潮濕環境中使用的木構件;
5 承重結構中使用馬尾松、云南松、濕地松、樺木以及新利用樹種中易腐朽或易遺蟲害的木材。
11.0.4 常用的藥劑配方及處理方法,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的規定采用。
注:1 蟲害主要指白蟻、長蠹蟲、粉蠹蟲及天牛等的蛀蝕。
2 實踐證明,瀝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單獨使用。
11.0.5 以防腐、防蟲藥劑處理木構件時,應按設計指定的藥劑成分、配方及處理方法采用。受條件限制而需改變藥劑或處理方法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藥劑。
11.0.6 木構件(包括膠合木構件)的機械加工應在藥劑處理前進行。木構件經防腐防蟲處理后,應避免重新切割或鉆孔。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確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時,必須對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夠的同品牌藥劑。
11.0.7 木結構的防腐、防蟲采用藥劑加壓處理時,該藥劑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要求。設計未作規定時,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6規定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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