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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條 單層廠房框架下端剛性固定的階形柱,在框架平面內的計算長度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階柱:
1.下段柱的計算長度系數μ2:當柱上端與橫梁鉸接時,等于按附表4.3(柱上端為自由的單階柱)的數值乘以表5.3.4的折減系數;當柱上端與橫梁剛接時,等于按附表4.4(柱上端可移動但不轉動的單階柱)的數值乘以表5.3.4的折減系數。
2.上段柱的計算長度系數μl,應按下式計算:
1.下段柱的計算長度系數μ3:當柱上端與橫梁鉸接時,等于按附表4.5(柱上端為自由的雙階柱)的數值乘以表5.3.4的折減系數;當柱上端與橫梁剛接時,等于按附表4.6(柱上端可移動但不轉動的雙階柱)的數值乘以表5.3.4的折減系數。
2.上段柱和中段柱的計算長度系數μ1和μ2,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η1、η2——參數,按附表4.5或附表4.6中的公式計算。
第5.3.5條 當計算框架的格構式柱和桁架式橫梁的線剛度時,應考慮柱或橫梁截面高度變化和綴件(或腹桿)變形的影響。
第5.3.6條 框架柱沿房屋長度方向(在框架平面外)的計算長度應取阻止框架平面外位移的支承點(柱的支座、吊車梁、托架以及支撐和縱梁的固定節點等)之間的距離。
第5.3.7條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不宜超過表5.3.7的容許值。
注:桁架(包括空間桁架)的受壓腹桿,當其內力等于或小于承載能力的50%時,容許長細比值可取為200。
第5.3.8條 受拉構件的長細比不宜超過表5.3.8的容許值。
注:①承受靜力荷載的結構中,可僅計算受拉構件在豎向平面內的長細比。
②在直接或間接承受動力荷載的結構中,計算單角鋼受拉構件的長細比時,應采用角鋼的最小回轉半徑;在計算單角鋼交叉受拉桿件平面外的長細比時,應采用與角鋼肢邊平行軸的回轉半徑。
③中、重級工作制吊車桁架下弦桿的長細比不宜超過200。
④在設有夾鉗吊車或剛性料耙吊車的廠房中,支撐(表中第2項除外)的長細比不宜超過300。
⑤受拉構件在永久荷載與風荷載組合作用下受壓時,其長細比不宜超過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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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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