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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鋼與混凝土組合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2.1.1條 本章規定僅適用于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由混凝土翼板與鋼梁通過連接件組成的簡支組合梁。組合梁的混凝土翼板,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
第12.1.2條 混凝土翼板的有效寬度be(圖12.1.2)應按下式計算:
第12.1.3條 按本章規定考慮全截面塑性發展進行組合梁的強度計算時,鋼梁鋼材的強度設計值應按第3.2.1條和第3.2.2條的規定乘以折減系數0.9。組合梁的變形計算應按彈性理論進行,對荷載的短期效應組合,可將截面中的混凝土翼板計算寬度除以鋼材與混凝土彈性模量的比值αE換算為鋼截面;對荷載的長期效應組合,則除以2αE換算為鋼截面。
在強度計算和變形計算中,可不考慮板托截面。
第12.1.4條 組合梁施工時,若鋼梁下無臨時支撐,則混凝土硬結前的材料重量和施工荷載應由鋼梁承受,鋼梁應按第三章和第四章規定計算其強度、穩定性和變形。
第二節 截面和連接件的計算
第12.2.1條 組合梁的抗彎強度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塑性中和軸在混凝土翼板內(圖12.2.1-1),即Af≤behc1fccm時:
第12.2.2條 組合梁截面上的全部剪力,假定僅由鋼梁腹板承受,應按公式(9.2.2)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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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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