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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彎構件的計算
第一節 強 度
第4.1.1條 在主平面內受彎的實腹構件,其抗彎強度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承受靜力荷載或間接承受動力荷載時,
第4.1.3條 當梁上翼緣受有沿腹板平面作用的集中荷載、且該荷載處又未設置支承加勁肋時,腹板計算高度上邊緣的局部承壓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第4.1.4條 在組合梁的腹板計算高度邊緣處,若同時受有較大的正應力、剪應力和局部壓應力,或同時受有較大的正應力和剪應力(如連續梁支座處或梁的翼緣截面改變處等),其折算應力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σ、τ、σc——腹板計算高度邊緣同一點上同時產生的正應力、剪應力和局部壓應力,r和σ c應按公式(4.1.2)和公式(4.1.3-1|)計算,σ應按下式計算:
第二節 整體穩定
第4.2.1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計算梁的整體穩定性:
一、有鋪板(各種鋼筋混凝土板和鋼板)密鋪在梁的受壓翼緣上并與其牢固相連、能阻止梁受壓翼緣的側向位移時。
二、工字形截面筒支梁受壓翼緣的自由長度L1與其寬度B1之比不超過表4.2.1所規定的數值時。
②梁的支座處,應采取構造措施以防止梁端截面的扭轉。
對跨中無側向支承點的梁,L1 為其跨度;對跨中有側向支承點的梁,L1為受壓翼緣側向支承點間的距離(梁的支座處視為有側向支承)。
第4.2.2條 除第4.2.1條所指情況外,在最大剛度主平面內受彎的構件,其整體穩定性應按下式計算:
注:見第4.2.1條注②。
第4.2.3條 除第4.2.1條所指情況外,在兩個主平面受彎的工字形截面構件,其整體穩定性應按下式計算:
注:見第4.2.1條注②。
第4.2.4條 不符合第4.2.1條第一項情況的箱形截面簡支梁,其截面尺寸(圖4.2.4)應滿足h/bo ≤6,且L1/bo 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符合上述規定的箱形截面簡支梁,可不計算整體穩定性。
注:其它鋼號的梁,其L1/bo 值不應大于95(235/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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