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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條 承壓型高強度螺栓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承壓型高強度螺栓的預拉力p和連接處構件接觸面的處理方法應與摩擦型高強度螺栓相同。承壓型高強度螺栓僅用于承受靜力荷載和間接承受動力荷載結構中的連接。
二、在抗剪連接中,每個承壓型高強度螺栓的承載力設計值的計算方法與普通螺栓相同,但當剪切面在螺紋處時,其受剪承載力設計值應按螺紋處的有效面積進行計算。
三、在桿軸方向受拉的連接中,每個承壓型高強度螺栓的承載力設計值,Nbt=0.8p。
四、同時承受剪力和桿軸方向拉力的承壓型高強度螺栓,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五、在抗剪連接中以及同時承受剪力和桿軸方向拉力的連接中,承壓型高強度螺栓的受剪承載力設計值不得大于按摩擦型連接計算的1.3倍。
第7.2.5條 在下列情況的連接中,螺栓或鉚釘的數目應予增加:
一、一個構件借助填板或其它中間板件與另一構件連接的螺栓(摩擦型高強度螺栓除外)或鉚釘數目,應按計算增加10%。
二、搭接或用拼接板的單面連接,螺栓(摩擦型高強度螺栓除外)或鉚釘數目,應按計算增加10%。
三、在構件的端部連接中,當利用短角鋼連接型鋼(角鋼或槽鋼)的外伸肢以縮短連接長度時,在短角鋼兩肢中的一肢上,所用的螺栓或鉚釘數目應按計算增加50%。
四、當鉚釘連接的鉚合總厚度超過鉚釘直徑的5倍時,總厚度每超過2mm,鉚釘數目應按計算增加1%(至少應增加一個鉚釘),但鉚合總厚度不得超過鉚釘直徑的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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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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