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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材料
第一節 木材
第2.1.1條 承重結構用的木材,應從本規范表3.2.1-1所列的樹種中選用。主要的承重構件宜采用針葉材;重要的木制連接應采用細密、直紋、無節和無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質闊葉材。
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可逐步擴大樹種的利用。當采用新利用樹種木材作承重結構時,可按本規范附錄一的要求進行設計。
第2.1.2條 承重結構用的木材,其材質可分為三級。設計時,應根據構件的受力種類按表2.1.2-1的要求選用適當等級的木材。
2.本表中木材材質等級系按承重結構的受力要求分級,其選材應符合本規范附錄二材質標準的規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級標準代替。
膠合木結構用的木材材質,亦分為三級。設計時,應根據膠合木構件的受力種類和部位,按表
第2.1.3條 在制作構件時,木材含水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于原木或方木結構不應大于25%;
二、對于板材結構及受拉構件的連接板不應大于18%;
三、對于木制連接件不應大于15%;
四、對于膠合木結構不應大于15%,且同一構件各木板間的含水率差別不應大于5%。
第2.1.4條 當受條件限制需直接使用濕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結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桁架下弦宜選用型鋼或圓鋼。當采用木下弦時,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圖2.1.4)的方木。
二、桁架受拉腹桿應采用圓鋼,以便于調整。
三、在計算和構造上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濕材的規定。
四、板材結構及受拉構件的連接板等,不應使用濕材制作。
五、在房屋或構筑物建成后,應加強結構的檢查和維護,結構的檢查和維護可按本規范附錄三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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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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