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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上的作用
一、作用的定義
施加在結構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或引起結構外加變形或約束變形的原因,都稱為結構上的作用,簡稱作用。
結構上的作用有直接作用與間接作用兩種。
結構構件自重,樓面上的人群、物品、設備的重力,風和雪等都是直接作用在結構上的力,稱為直接作用或荷載。
溫度變化、結構材料的收縮或徐變、地基變形、地震等都會使結構產生外加變形或約束變形,但它們不是直接以力的形式出現的,故稱為間接作用。
二、作用的分類
作用按其隨時間的變異,分為永久作用、可變作用、偶然作用三類。
兩類極限狀態
一.結構的功能要求——結構和構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應滿足以下四項預期的功能要求,
(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
(2)在正常使用時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維護下具有足夠的耐久性;
(4)在偶然事件(如爆炸、撞擊、火災等)發生時和發生后,仍然保持必需的整體穩定性。
上述一、四項是指結構的安全性,二、三項分別指結構的適用性和耐久性
二.結構的可靠性——是結構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的概稱,即指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即設計基準期),在規定的條件下(結構的正常設計、施工、使用和維護條件),完成預定功能(如強度、剛度、穩定性、抗裂性、耐久性等)的能力。
三.設計基準期——進行結構可靠性分析是,考慮各項基本變量與時間關系所取用的基準時間。我國取結構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特殊建筑可以例外。
(需說明的是,當建筑結構的使用年限到達或超過設計基準期后,并不意味該結構不能再使用了,而是指它的可靠性水平將逐漸降低。)
四.結構的極限狀態——整個結構或結構的一部分超過某一特定狀態就不能滿足設計規定的某一功能要求,則此特定狀態稱為該功能的極限狀態。
我國《標準》將結構的極限狀態分為以下兩類:
(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了最大承載能力,或者產生了不適于繼續承載的過大變形。此與結構的安全性相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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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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