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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經濟師金融專業考點:?商業銀行的資本

發表時間:2018/1/19 11:51:1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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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塞爾協議及其發展

為了加強對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的監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圍繞商業銀行資本計算與資本標準制定了一系列的文件和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隨著金融業務的多元化與復雜化,新的金融風險不斷顯現,巴塞爾委員會又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持續的修訂與補充,使巴塞爾協議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一)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產生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基本上采用以銀行的最低資本額與其總資產相聯系的方法來考核銀行業經營的安全性,并未考慮其資產的質量及風險,其衡量標準曾有資本與存款比率、資本與總資產比率等指標01988年問世的巴塞爾協議才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逐漸把銀行的最低資本限額與其資產質量聯系起來。

在國際經濟金融一體化的大趨勢下,巴塞爾協議作為國際銀行監管領域的一項重要內容,既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也對銀行資本監管原則和標準的統一化進程有著重要的作用。

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全稱是“巴塞爾銀行業務條例和監管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由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瑞典、瑞士10國集團和盧森堡、加拿大12國的中央銀行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達成。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資本的主要作用在于吸收和消化銀行損失,使銀行免于倒閉危機,因此資本的構成應取決于其吸收損失的能力,而不是其不同的形式。銀行的資產風險不僅在歷史上是其主要風險,而且也是未來的主要風險之一。因此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統一資本衡量標準、統一風險資產衡量尺度和規定具體實施辦法,要求各成員國對本國商業銀行實施最低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并以資本充足率衡量一家銀行的資本與其資產負債規模是否相適應。巴塞爾協議開始只在成員國執行,但因其具有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而很快得到世界各國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認同,被各國作為衡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重要參考指標。

(二)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目的及主要內容

1.巴塞爾協議的目的

巴塞爾協議制定的目的是,通過制定商業銀行資本和風險資產間的比例關系,確定統一的計算方法和標準,達到加強國際銀行體系健康、穩定發展的目標,同時通過確立公平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消除國際銀行間存在的不平等競爭。可以說,巴塞爾協議是國際銀行業監管史上的里程碑,它對國際銀行業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2.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

巴塞爾協議共分四大部分,即資本的構成、資產風險權重、資本標準比率的目標以及過渡實施與安排。

(1)為便于監管,巴塞爾協議明確將資本分為兩類:①核心資本,又稱一級資本。這類資本主要包括實收股本(普通股、非積累優先股)和公開儲備(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等。②附屬資本,又稱二級資本、補充資本或輔助資本。這類資本包括普通準備金(呆賬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和長期次級債務(發行的長期金融債券)等。

(2)巴塞爾協議確定了風險加權制,即根據不同資產的風險程度確定相應的風險權重,計算加權風險資產總額:①確定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風險權數,即將不同類資產的風險權數確定為五個檔次:分別為0,10%,20%,50%和100%。②確定資產負債表外項目的風險權數。確定了0,20%,50%和100%四個檔次的信用換算系數,以此再與資產負債表內與該項業務對應項目的風險權數相乘,作為表外項目的風險權數。

(3)巴塞爾協議還規定到1992年年底過渡時期結束后,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資本/加權風險資產總額)最低標準要達到8%。其計算公式為:

 

其中,核心資本與全部風險資產的比率至少為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總資本的50%。

(4)對部分金融機構和監管當局,巴塞爾委員會設定了協議實施的過渡期以及過渡期內

階段的目標,在過渡期內,對資本充足標準和資本計算方法做了相應安排。

(三)巴塞爾協議的發展

遵循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國際金融界在防范風險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其在過分強調資本充足的同時又出現了銀行業相應忽視其盈利性及其他風險的傾向,使其有可能在滿足資本充足性的情況下因其他風險而陷入困境,從而導致重大風險事故仍屢屢發生。20世紀90年代以后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金融創新持續推進,一方面使得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特別是以各類資本工具為標的的資本證券化產品迅猛擴張;另一方面使得金融危機突破行業與地域的限制,向更廣的范圍蔓延,而巴塞爾協議中的有關規定已經無法涵蓋現代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也很難徹底消除現實或潛在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為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金融形勢,不斷地對原協議進行完善。1992年2月,巴塞爾委員會對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做了補充性規定。1993年巴塞爾委員會著重針對市場風險,提出制定銀行市場風險資本金的要求。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測定市場風險的巴塞爾補充協議》。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又制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在巴塞爾協議其后的發展進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和巴塞爾1999的出臺。

(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征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之后經過多次修訂,最終于2004年6月26日推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定稿,并決定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在國際銀行中實施。新協議以國際活躍銀行的實踐為基礎,詳細地闡述了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監管思想,同時又通過對商業銀行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的規范,來約束商業銀行內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以達到保證全球銀行體系穩健經營的目的。相對于過去傳統的資本監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全面的風險管理,力求把資本監管與銀行風險監管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新資本協議在原巴塞爾協議發展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提高:①在防范風險上除了保持對資本金的要求外,還提出了加強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②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都涵蓋在考核之中,從而對資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③對信用風險的衡量及風險資產的標準計算方法、權重設計的原則做了重大修改;④鼓勵銀行采用避險手段。

因此,新資本協議在原巴塞爾協議的基礎上,提出了如下標準:①至少維持金融體系目前的資本總體水平,繼續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性、穩健性;②繼續促進公平競爭,提供更全面的處理風險的方案;③使處理資本充足率的各種方法能敏感地反映銀行頭寸和業務的風險程度;④在著重監管國際商業銀行的同時監管復雜程度各異的銀行。

(2)巴塞爾協議Ⅲ。自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不足之處進行了檢討,并對其風險管理與銀行監管準則等方面進行了增修。與此同時,為考慮新興國家的利益和加強國際銀行監管合作,該委員會于2009年3月吸納了中國、巴西、印度等國家加入。在修訂新資本協議的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在二十國集團(G20)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的指導和協調下,積極醞釀新協議的制定工作。其2009年12月17日發布的《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度量、標準及監控的國際框架》兩份征求意見稿,構成了巴塞爾協議Ⅲ的初步框架。2010年12月16日發布了巴塞爾協議Ⅲ的正式文本,即《建立更穩健的銀行及銀行體系的全球監管框架》和《流動性風險度量、標準及監控的國際框架》,對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方向、基本準則和實施時間等方面進行了界定。

以增強資本質量和提高資本要求為目標,巴塞爾協議Ⅲ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引入非風險杠桿、最低流動性標準、資本留存緩釋和逆周期緩釋等內容。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要求2015年1月以前,全球各商業銀行將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從4%上調至6%,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由2%提高至4.5%。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各國可根據情況要求銀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緩沖資本,以便銀行對抗過度放貸所帶來的風險。此外還提出了3%的最低杠桿比率以及100%的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要求。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階段執行。到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另外,協議維持目前資本充足率8%不變,但是對資本充足率加資本緩沖要求在2019年以前從現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資本留存緩沖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此次協議對一級資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義,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優先股。協議還要求各家銀行最遲在2017年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針對一級資本的定義。

(四)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可以分兩個階段來加以概括。

1.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推進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現代化進程

自1993年中共中央制定《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決定》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就開始了以巴塞爾協議為依據制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的工作,同時針對商業銀行明確提出了實行信貸資產的風險管理。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提出了與巴塞爾協議完全一致的要求,這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從此具有了法律依據。

2004年3月1日,中國銀監會制定頒布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本監管制度——《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正式開始實施。該辦法規定了2007年1月1日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的最后期限。過渡期內,要求未達標的商業銀行通過敦促股東注資,調整資產結構,改善經營狀況,提高自我積累能力,招募合格戰略投資人,發行長期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上市或增資擴股等多種方式補充資本。與此同時,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已經通過發行次級債務工具籌集資本,其增資活動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總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在為能與以巴塞爾協議等為代表的國際慣例接軌,著重從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風險控制機制、補充資本等方面下功夫,苦練內功,進而逐步發展成為現代商業銀行。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及巴塞爾協議Ⅲ使我國商業銀行基本與國際慣例接軌

2009年3月我國正式加入巴塞爾委員會,這進一步推進了國內金融監管改革。

新巴塞爾協議的推出為我國商業銀行發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其基本精神和技術方法對我國改革銀行業治理結構,提高銀行業風險資本監管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而積極的影響。2009年12月4日,中國銀監會以銀監發[2009]109號文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查指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審慎評估銀行的表內和表外主要風險,實施資本規劃管理,并持續保持與銀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資本水平。2010年10月,中國銀監會召開會議部署新資本協議實施工作,提出第一梯隊即工農中建交招6家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申請和審批時間表為“2010年底至2011年初”。更為重要的是,在新資本協議推進實施的過程中,其強化風險管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正在對中國銀行業提高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的能力產生著重要影響。

借鑒巴塞爾協議Ⅲ,結合中國銀行業改革與發展的實際國情,2012年6月7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管理辦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在參考巴塞爾協議Ⅲ規定的基礎上,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5%)(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東資本可計人部分等)、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6%)(一級資本含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其中,其他一級基本包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少數股東資本可計人部分)和資本充足率要求(≥8%)(這里的資本即總資本,含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其中,二級資本包括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和超額貸款損失準備)o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為2.5%,逆周期資本要求為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同時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計提儲備資本。儲備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2.50--10,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應當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之上。貸款撥備率的基本標準為2.5%,撥備覆蓋率基本標準為150%。該兩項標準中的較高者為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標準。《資本管理辦法》實施后,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與資本監管國際標準保持一致,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其資本能充分覆蓋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2012年11月30日,中國銀監會又發布了《關于實施<資本管理辦法>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主要內容包括:①明確過渡期內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已經滿足《資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為了進一步減緩商業銀行實施《資本管理辦法》的壓力,《通知》對儲備資本要求(2.5%)設定6年的過渡期:2013年年末,儲備資本要求為0.5%,其后五年每年遞增0.4%。到2013年年末,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由普通股等構成)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6.5%、7.5%和9.5%;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5.5%、6.5%和8.5%o②對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提出差異化要求。對于已達標銀行,鼓勵過渡期內資本充足率保持在《資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之上;對于未達標銀行,要求在過渡期內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并制定資本規劃,穩步推進資本充足水平的提高。③提H{了過渡期內的監管措施。

《資本管理辦法》的實施,意味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和巴塞爾資本協議Ⅲ在我國得到全面實施。偽積極適應巴塞爾委員會在銀行業監管改革方面的新要求,全面提升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2016年9月30日,中國銀監會正式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根據風險狀況、市場和宏觀經濟情況來評估資本和流動性的充足性,確保銀行體系穩健運行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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