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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信用與金融中介
一、信用的內涵與類型
(一)信用的定義、存在前提及本質特征
1.信用的定義(掌握)
信用是指債權、債務關系及其所表現的全部經濟現象,是資金盈余者把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貸放給資金短缺者。信用是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借貸行為。
2.信用存在的前提(熟悉)
信用在歷史上長期以實物借貸和貨幣借貸兩種形式存在。信用產生的基本前提條件是私有制條件下的社會分工和大量剩余產品的出現。私有制是貨幣和信用存在的共同前提。
3.信用的本質特征(掌握)
(1)信用不是一般的借貸行為,是以償還和支付利息為條件的。
(2)信用是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是單方面的價值運動。
(3)信用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是債權與債務關系的統一。
(4)信用是與商品、貨幣緊密相聯的經濟范疇。不同社會的信用反映了不同社會的經濟關系。
(二)信用的作用(熟悉)
現代經濟從根本上說是信用經濟。信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1.信用促進社會總需求的擴張與收縮。
2.信用的存在降低了交易成本,方便了交易行為。
3.信用是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貫徹實施的橋梁。
4.良好的社會信用關系可以保證信用主體的行為具有長期性和可預測性。
(三)信用的形式(掌握)
1.按債權人和債務人結合的特點分類,分為直接信用和間接信用。
(1)直接信用又稱“直接金融”或“直接融資”,在這種方式下,公司、企業在金融市場上從資金所有者那里直接融通貨幣資金。其方式是發行股票或債券。資金供求雙方直接建立金融聯系,不需要中介。包括預付或賒銷商品形式的商業信用、發行及買賣有價債券形式的公司信用、國家信用等。
(2)間接信用:通過各種金融中介進行借貸活動的信用方式,又稱“間接金融”或“間接融資”。
債權人——金融中介——債務人
2.按不同主體劃分,可以分為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和消費信用。
(1)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有兩種形式。一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與商品的生產和流通有關的信用,如賒銷、預付和分期付款等形式;二是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主要采取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形式。
(2)銀行信用
銀行信用是指金融機構通過存、放款形式的業務活動所提供的信用,銀行信用是典型的間接信用形式。銀行信用在當代已經成為信用關系中的主體和基本形式。
(3)國家信用
國家信用的債務人是政府,債權人主要是本國居民和金融企業,其形式是發行國庫券或公債。
(4)消費信用
工商企業或銀行以商品或貨幣形式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的信用。消費信用的特點是債務人是消費者個人,舉債的目的是用于消費,還本付息的基礎是消費者未來的收入。
(四)征信
1.(熟悉)征信是債權人對債務人還款能力的調查,是信用交易過程的一個環節。
2.(了解)征信的功能:(1)了解、調查、驗證他人的信用;(2)降低授信方的風險。
二、金融中介
(一)金融中介的定義
(掌握)金融中介又稱金融機構,是在信用關系中,插在借者(債務人)和貸者(債權人)之間的第三方。
債權人——金融中介——債務人
(二)金融中介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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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