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一)
北京某貨運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4月發生如下業務:
(1)購入新載貨車,取得機動車專用******注明稅額5.1萬元。
(2)購買成品油,取得增值稅專用******注明稅額4.25萬元。
(3)購買材料、低值易耗品,支付動力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注明稅額5.92萬元。
(4)修理載貨車,取得增值稅專用******注明稅額2.34萬元。
(5)貨運業務取得含稅收入116.55萬元。
(6)裝卸搬運服務取得含稅收入12.72萬元。
(7)經營性出租載貨車(不配司機)業務取得含稅收入70.2萬元(租賃合同約定每月租賃費23.4萬元,二季度租賃費在季度初一次性支付)。
(8)銷售舊載貨車(2010年3月購入),取得含稅收入20.8萬元。
該公司增值稅抵扣憑證均經稅務機關認證。
81.該貨運公司當月應抵扣進項稅額為()萬元。
A.10.17
B.11.69
C.15.27
D.17.61
答案:D
解析:5.1+4.25+5.92+2.34=17.61(萬元)
82.該貨運公司當月銷項稅額為()萬元。
A.16.07
B.22.47
C.22.87
D.23.27
答案:B
解析:116.55/ (1+11%)*11%+12.72/ (1+6%)*6%+70.2/ (1+17%)*17%=22.47(萬元)
83.該貨運公司當月銷售舊載貨車業務應納增值稅稅額為()萬元。
A.0
B.0.4
C.0.408
D.0.416
答案:B
解析:20.8 / (1+4%) *4%*50%=0.4(萬元)
84.該貨運公司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萬元。
A.0
B.5.20
C.5.26
D.5.66
答案:C
解析:22.47-17.61+0.4=5.26(萬元
85.關于該貨運公司涉稅業務的說法,正確的有()。
A.購入新載貨車屬于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B.貨運和裝卸搬運服務均按1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C.銷售舊載貨車不涉及貨物和勞務稅問題
D.經營性出租載貨車應按"營改增"試點后政策繳納增值稅
答案:D
(二)
某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總公司設在北京、上海和南京分別設有一個分公司,2013年6月共實現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假設企業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率為25%。別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分別為4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分別為1600萬元、300萬元、2000萬元。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的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該企業按規定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計算分攤稅款就地預繳。
86.該企業2013年6月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萬元。
A.300
B.400
C.500
D.600
答案:C
解析:2000*25%=500(萬元)
87.總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為()萬元。
A.50
B.150
C.1200
D.250
答案:D
解析:500*50%=250(萬元)
88.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為()萬元。
A.54.375
B.75.000
C.87.500
D.125.000
答案:A
解析:500*50%*【400/ (400+1600)*0.35+100/ (100+300)*0.35+500 /(500+2000)*0.3】=54.375(萬元)
89.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為()萬元。
A.125.000
B.162.500
C.175.000
D.195.625
答案:D
90.關于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說法,正確的有()。
A.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B.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企業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
C.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
D.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就地申報預繳
答案:AD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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