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報名專題>>>>好消息!2018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新版教材上線啦!2Z202011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了...《二建考試《法律法規》第二章第1節知識點: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由中大網校二級建造師考試網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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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試《法律法規》第二章第1節知識點: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發表時間:2018/1/17 14:00: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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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12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了解]:

一、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又稱業主或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為建設項目開工和施工單位進場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是建設單位應盡的義務。因此,施工許可證的申請領取,應該是由建設單位負責,而不是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

二、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004年8月經修改后公布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是建設工程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序,也是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的必要條件。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規劃許可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根據2016年5月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將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等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015年4月經修改后公布的《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上述兩個規劃許可證,分別是申請用地和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施工場地應該具備的基本施工條件,通常要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決定。例如:已進行場區的施工測量,設置永久性經緯坐標樁、水準基樁和工程測量控制網;搞好“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施工使用的生產基地和生活基地,包括附屬企業、加工廠站、倉庫堆場,以及辦公、生活、福利用房等;強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在施工現場要設安全紀律牌、施工公告牌、安全標志牌等。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一般要由監理單位查看后填寫“施工場地已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因此,房屋征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特殊情形,是國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種方式。房屋征收要根據城鄉規劃和國家專項工程的遷建計劃以及當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遷移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原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補償和安置。房屋征收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工作,必須按照計劃和施工進度進行,過早或過遲都會造成損失和浪費。需要先期進行征收的,征收進度必須能滿足建設工程開始施工和連續施工的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來承擔。因此,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通過招標或直接發包的方式確定承包該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并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否則,建設工程的施工將無法進行。

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技術資料一般包括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資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來源,水電供應和運輸條件等技術經濟條件資料。掌握客觀、準確、全面的技術資料,是實現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要保證。

2015年6月經修改后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僅要滿足施工需要,還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工程質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設的永恒主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2003年1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

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定,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為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因此,對于上述規定中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是申辦施工許可的基本條件之一。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建設資金的落實是建設工程開工后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在建設資金不落實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盲目上建設項目,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承包,轉嫁投資缺口,嚴重拖欠工程款,不僅加重了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困難,影響了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也擾亂了建設市場的秩序。許多“爛尾樓”工程等都是建設資金不到位的結果。因此,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資金必須足額落實。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于施工活動本身很復雜,各類工程的施工方法、建設要求等也不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很難在一部法律中采用列舉的方式全部涵蓋。而且,國家對建設活動的管理還在不斷完善,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也會發生變化。所以,《建筑法》為今后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規定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作了特別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有權增加施工許可證新的申領條件,其他如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都不得規定增加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主要是消防設計審核。《消防法》規定,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法定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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