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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試題及答案四

發表時間:2017/6/23 16:49: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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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A【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2.B【解析】本題考核試用期期限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B【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本題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4.C【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5.B【解析】本題考核年休假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本題中田某上半年已經享受年休假6天,所以下半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4天。

6.A【解析】本題考核勞動關系的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7.B【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規定。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8.D【解析】本題考核試用期工資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C【解析】本題考核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0.C【解析】本題考核競業限制的規定。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11.B【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2.B【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3.C【解析】本題考核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約定的服務期為5年,每年扣減1萬元。因已履行勞動合同2年,則馬某最多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3萬元。

14.C【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

15.B【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16.D【解析】本題考核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違約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勞動者。

17.C【解析】本題考核補償基數。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本題中,張某的月工資高于該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張某可以得到的經濟補償金=12×2700×3=97200(元)。

18.C【解析】本題考核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19.C【解析】本題考核勞務派遣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0.B【解析】本題考核勞動仲裁申請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21.C【解析】本題考核開庭程序。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2.C【解析】本題考核勞動訴訟申請。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3.B【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4.D【解析】本題考核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國家補貼相結合的社會保險險種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多項選擇題

1.ABC【解析】本題考核勞動關系的特征。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

和勞動者具有了支配與被支配、管理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ABCD【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3.BC【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選項AD屬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4.ABCD【解析】本題考核無效勞動合同。

5.ABCD【解析】本題考核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6.AD【解析1本題考核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選項BC屬于必備條款。

7.CD【解析】本題考核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條款適用范圍應限定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8.BCD【解析】本題考核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選項A中,連續工作不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選項B正確。(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不能續訂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選項C中,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后續訂三次。所以選項C正確。(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選項D正確。

9.ACD【解析】本題考核工作時間。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選項B每周工作42小時,不符合規定。

10.ACD【解析】本題考核法定假日。我國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

三、判斷題

1.√【解析】本題考核勞動仲裁的規定。

2.×【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解析】本題考核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解析】本題考核休息體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人。

6.√【解析】本題考核試用期的規定。

7.√【解析】本題考核競業限制。

8.×【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9.√【解析】本題考核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0.√【解析】本題考核集體合同的規定。

四、不定項選擇題

1.(1)AC

【解析】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另外,該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2)B【解析】根據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需提前30目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甲公司裁員人員已經達到了職工總數的10%以卜,但沒有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也沒有聽取其意見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因此裁員程序不合法;另外,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甲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不合法。

(3)AD

【解析】張某認為自己不應當被裁減的理由不正確。根據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本題中,張某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BC

【解析】張某要求在同等條件下被優先聘用合法。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1)BD【解析】根據規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選項B錯誤;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選項D錯誤。

(2)ABC【解析】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選項AB正確;服務期的時間可以比勞動合同期限長,勞動合同期滿,但是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選項C正確。

(3)B【解析】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

(4)AC【解析】服務期違約金數額最多是2萬元。根據規定,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本題中,尚未履行的服務期是1年,應分攤的培訓費用=4÷2x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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