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法律事實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1)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
(2)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
它們的出現都是不以人們(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知識點: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法律文件。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規。
(5)自治區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也稱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也稱地方規章)兩種。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規章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習慣法)
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憲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的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
4.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者對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別法
5.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國際法和國內法
6.公法和私法
知識點: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的概念
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
(二)我國現行的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根據九屆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以下七大法律部門: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經濟法;
5.社會法;
6.刑法;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我國的訴訟制度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種,發生經濟糾紛,除訴訟外,還可以通過仲裁這種非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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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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