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論
第一節 法律基礎
知識點: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2.法律的概念
狹義 | 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
廣義 | 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 |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法不是社會各階級意志的體現,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4)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5)統治階級的某個成員違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2.法的特征
特征 | 解釋 |
(1)國家意志性 | ①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②法是通過國家制定和發布的,但并不是國家發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法需要通過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現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
(2)強制性 |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
(3)利導性 | 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
(4)規范性 | 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
知識點: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說,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全部財產承擔責任;非法人—分支機構(締約能力、訴訟能力);職能部門)。
(3)國家。(特定主體)
(4)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
(2)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3、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也稱精神產品或精神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3)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有三項限制。
(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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