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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指導(15)

發表時間:2012/12/6 10:03:5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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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指導(15)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

二、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履行規則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概念: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行使條件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雙方履行沒有先后順序。(3)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4)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合同;(5)對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1、概念: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行使條件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雙方履行有先后順序。(3)應當先履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4)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

3、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來源北京安通學校

(三)不安抗辯權

1、概念: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2、行使條件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雙方履行有先后順序。(3)行使人是履行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4)后履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3、適用: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4、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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