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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3

發表時間:2013/2/5 9:03: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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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指導串講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對于當事人來講,用票據支付可以消除現金攜帶的不便,克服點鈔的麻煩,節省計算現金的時間。

2.匯兌功能。即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如果異地之間使用貨幣,需要運送或攜帶,不僅費事費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額貨幣的運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著一張票據到異地支付,相對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例如,甲企業購買乙企業貨物,甲企業暫時款項不足,便憑借自己的信譽簽發了一張以“乙企業”為收款人、以自己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約定3個月后付款的票據給乙企業。此時,甲企業實際上是將3個月后才能籌足的款項用于現在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簡單的結算是互有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各簽發一張本票,待兩張本票都到到期日即可以相互抵消債務。若有差額,由一方以現金支付。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也就是票據行為的參與者。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出票銀行;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銀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2.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再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四)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以下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五)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即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第一次背書被背書人,依次類推。

3.承兌。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塒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六)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的簽章,將導致票據無效或該項票據行為無效。票據上的簽章因票據行為的性質不同、簽章當事人的不同而不相同。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一般來講,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七)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等。

1.必須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例如,表明票據種類的事項,必須記明“匯票”、“本票”、“支票”,否則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镀睋ā芬幎讼鄬τ涊d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具體事項履行權利和義務;未記載的,適用法律的統一認定。例如,《票據法》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這里的“背書日期”就屬于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票據法》視同背書日期為“到期日前”。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外,票據上還可以記載其他一些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如《票據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發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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