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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復習講解(1)

發表時間:2012/12/27 8:55: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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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講解(1),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這一概念起源于法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直接以經濟法命名,頒布了《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之后,德國出版了很多以經濟法為題的學術著作和教科書。這時經濟法概念才有了較為完整的含義。從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背景考察,西方國家的經濟法,是在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經濟過程中,國家為應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壟斷、市場失靈和經濟危機等問題,而越來越普遍采取干預措施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我國,經濟法是在改革開放和加強經濟法制的背景下逐步興起的,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步伐的推進而不斷豐富和完善。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這一定義,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需要干預的特定經濟關系。這里所說的“干預”,是指國家作為一種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間接的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所進行的計劃、組織、管理、調節和監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體包括:(1)市場主體凋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市場主體在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是指國家為了建立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干預市場所發生的經濟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經濟關系;(4)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重要的地位,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里所稱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一般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法的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的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借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它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權限范圍所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之中。經濟法的淵源有: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經濟法的基本淵源,是經濟立法的基礎。經濟法以憲法為淵源,主要是從中汲取有關國家經濟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的多是基本經濟關系。以法律形式表現的經濟法律規范是經濟法的主體和核心組成部分。經濟法律例如:《會計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政府采購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三)法規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并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經濟法大量以法規的形式存在,法規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經濟行政法規例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等稅收暫行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外匯管理條例》等等。地方性法規的種類和數量很多,在此不予列舉。

(四)規章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規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對正確適用和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具有重要意義。部門規章例如: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等。地方政府規章的種類和數量繁多,在此不予列舉。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某些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特別行政區的法是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特別行政區的法,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主要適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或特別行政區。

(六)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發布的指導性文件和法律解釋。司法解釋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七)國際條約、協定

國際條約、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協定在我國生效后,對我國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其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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