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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通過,并于1990年4月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3次會議和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4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并于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和2001年7月22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即商務部,下同)。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合營企業的設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核準。當擬設立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且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平衡的情況下,可由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行政機關審批,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合營企業的法律程序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設立合營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中外合營者須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5)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
2.審批機關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應當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由審批機關發給批準證書。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批準的,由其發給批準證書;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批準的,應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給批準證書。
3.辦理工商登記
合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一)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這是外國合營者認繳出資的最低限額。對其最高限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對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增加注冊資本,法律沒有禁止。但是,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二)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合營企業的借款是指為彌補投資總額的不足,以合營企業的名義向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適當、合理的比例。現行有關規定如下:(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合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此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一)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應當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應當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且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中國合營者可以用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二)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合營企業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合營企業合營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守約方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投資者的,審批機關有權吊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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