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民事行為的效力
【解釋1】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解釋2】本書結合教材第五章內容,對相關考點進行了補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2.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解釋1】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2】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解釋3】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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