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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資料串講(1)

發表時間:2012/11/13 9:04:0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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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資料串講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一、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

2、法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二、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種類

1、按照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分類,將法律規范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

2、按照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又稱命令性規范,是指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十分明確,不允許人們以任何方式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范。強制性規范一般表現為前述的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任意性規范又稱允許性規范,是指允許人們在法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

三、法律事實

包括行為和事件。

事件包括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

四、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包括物、非物質財富、行為。

五、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六、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雙方對仲裁協議本身的效力有爭議的時候,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七、仲裁裁決

《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l、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開庭但不公開進行。

3、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八、行政復議范圍。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用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九、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1、申請行政復議自知道之日起60天。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十、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一、訴訟管轄

1、特殊地域管轄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二、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五)判決和執行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十三、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十四、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法律責任的種類

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罰金屬于刑事責任,罰款屬于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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