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
1. 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3.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4.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
5.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6.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文件的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
(二)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1. 中期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
(1)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 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所規定的中期報告實際上僅指半年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關于印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46號)的規定,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將季度報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錄)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上。同時,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報告。季報屬于廣義的中期報告的范疇,一般不需經過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季報披露工作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說明,同時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遲披露的最后期限。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未按規定披露季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其披露季報,同時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從這一意義上講,季度報告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中期報告的內容,但仍是上市公司需要進行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
2. 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
(1) 公司概況;
(2)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 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 上市公司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所謂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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