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
(1)適用人群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非所有的勞動者。
(2)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終止或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注意】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鏈接】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競業限制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注意】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司法解釋(2016年新增)
①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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