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方式
(1)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即=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間接費用)
(2)出包方式下的會計核算
入賬價值=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安裝設備支出+分攤的待攤支出
在出包工程過程中可能還會發生一些共同的支出,如研究費用、監理費用等。在賬務處理時應通過下列公式分配計入相應的工程項目中。
待攤支出分配率=累計發生的待攤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在安裝設備支出)×100%
某工程應分配的待攤支出=某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和在安裝設備支出合計×分配率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1.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①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②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③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2.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如果處置組是一個資產組,并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將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分攤至該資產組,那么處置組應包括商譽。
3.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首先比較其賬面價值與公允處置凈額(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果賬面價值高于公允處置凈額應按其其差額提取減值準備,如果賬面價值低于公允處置凈額則不作處理;
4.持有待售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5.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此處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6.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但后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①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②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7.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報表列示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由非流動資產重分類為流動資產列示。
資本化的后續支出
1.固定資產轉入改擴建時:
借:在建工程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2.發生改擴建工程支出時: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3.替換原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時:
借:銀行存款或原材料(殘值價值)
營業外支出(凈損失)
貸:在建工程(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4.生產線改擴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5.轉為固定資產后,按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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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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