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輔導(2)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出資期限
1.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2.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注意:此處與前述資產并購時,支付資產對價以外的其余部分的出資要求是一致的。
3.合營企業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投資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擴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
【例題】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其中,外國合營者認繳的出資額為200萬美元。合營企業合同約定合營雙方分期繳付出資。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外國合營者繳付出資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該外國合營者可以以美元繳付出資,也可以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B.該外國合營者第一期繳付出資不得低于30萬美元
C.該外國合營者應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繳清第一期出資
D.該外國合營者應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繳清全部出資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營企業的出資。根據規定,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以美元繳付所認繳的出資,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本題中,外國合營者認繳的出資額為200萬美元,其15%為30萬元,因此選項B正確,簽發營業執照的時間為2006年6月1日,那么該出資額應該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繳清,因此選項C正確;合營企業投資者分期繳付出資的,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2年內繳清。本題中,注冊資本正好為300萬美元,應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繳清全部出資,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4、收購價款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5、未按照規定期限出資的責任界定
(1)合營各方均違約
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2)一方違約,一方守約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未按期繳付出資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出資,逾期仍未繳付出資的,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6、同步問題
合營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
【舉例】北京A企業與美國B企業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是300萬美元,A認繳100萬美元,B認繳200萬美元。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2006年1月1日,其分期出資的總期限不能超過2年。
合同約定:
①自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各認繳20%。A應認繳20萬美元,B應認繳40萬美元。
②自執照簽發之日起1年內各認繳30%。A應認繳30萬美元,B應認繳60萬美元。
如果均按照合同繳付出資,那么可以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
如果有一方違約,則視為不同步,應該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
7、控股問題
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未達到其任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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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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