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 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1.履行主體
2.履行標的
3.履行地點
4.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6.履行費用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
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
(三)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履行規則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主要內容
擔保是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
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一)擔保合同的性質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三)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二、保證
(一)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
保證是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2.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的內容應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加以確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三)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2.債權讓與的保證責任
3.債務轉移的保證責任
4.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5.債務合同變更的保證責任
6.其他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7.保證人的追償權
8.保證責任的免除
(四)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是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三、抵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1.抵押合同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物登記
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5.其他情況下的抵押權效力
(四)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則
3.對惡意抵押的限制
(五)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1.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四、質押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該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質押合同
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質權人對質物的責任
3.質權的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二)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權利出質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以不同種類權利出質的法律規定
五、留置
(一)留置與留置權
留置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六、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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