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某項收入是否應當計入“當期”的銷項稅額,取決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應該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非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未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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