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鞏固階段,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2年會計職稱經濟法主觀題精選模擬(3),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票據法例題三】
A公司為支付貨款,2006年9月1日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80萬元、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其后,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效力”。后E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2006年9月15日,F公司持匯票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承兌,且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6年9月1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應先向C、D、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說明理由。(2)承兌時的記載事項包括哪些?其中絕對記載事項包括哪些?(3)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4)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根據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承兌記載的事項包括三項,即承兌文句、承兌日期、承兌人簽章。承兌文句、承兌人簽章是絕對應記載事項,但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則必須記載承兌日期。
(3)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背書人應按照匯票的文義擔保匯票的承兌和付款;匯票不獲承兌和付款時,背書人對于被背書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負有償還票款的義務。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4)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禁止背書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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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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